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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判決有期徒刑9 年,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茲於108 年9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34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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