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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劉淑珍
劉春發
劉怡君
劉羿攢
被 告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張俊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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