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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郭芳彰
被 告 林建邦
洪秀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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