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1209,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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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862 號,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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