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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君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梁惠萍」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黎惠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梁惠萍」之記載,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說明,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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