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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6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雋希
黃俊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50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雋希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黃俊凱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 實
一、陳雋希係恒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負責銷售塔位、骨灰罐等殯葬產品,黃俊凱則為無申請公司登記、固定員工、固定營業場所即俗稱跑單幫之殯葬業者,渠等利用塔位持有者轉售不易急欲尋找買家託售之心態,明知並無特定買家有意願購買陳美茲所持有之8個室內塔位,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陳雋希於民國106年6月間,向陳美茲佯稱:公司有找到買家要購買4個室外塔位及8個室內塔位,並找到擁有4個室外塔位之人王文彬,可以與陳美茲持有之8個室內塔位搭配出售,但因公司規定不能搭售(指將不同持有者之塔位搭配出售予單一買家,下同),希望統由陳美茲出面擔任賣家云云,並邀約陳美茲於106年6月21日,至臺北市○○區○○街00號之咖啡廳,藉詞王文彬會到場簽具委託書等事宜,其主管將到場檢查塔位之書面文件,迨106年6月21日當天,王文彬遲未到場,黃俊凱到場即佯作陳雋希之主管,檢查陳美茲持有塔位之書面文件,陳雋希則以電話持續聯絡王文彬,陳雋希與王文彬結束通話後,陳雋希即向陳美茲佯稱:伊接獲王文彬來電,他忽然漲價不賣,但可以請公司主管黃俊凱介入處理云云,繼由黃俊凱向陳美茲佯稱:確實已有買家要購入8個室內塔位及4個室外塔位,但陳雋希此案是作搭售,違反公司規定,現在缺4個室外塔位,會幫陳美茲及陳雋希的忙,透過關係向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訂購4個室外塔位,以符合該買家需求云云,再由陳雋希向陳美茲佯稱:向展雲公司訂購4個室外塔位之金錢可由其支應,但目前伊現金不夠云云,藉前揭詐術營造有特定人欲承購塔位,交易在即之假象,使陳美茲陷於錯誤,為盡快向展雲公司訂購4個室外塔位以符合買家需求而完成交易,遂允諾先行墊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當場將5萬元透過陳雋希交予黃俊凱。
嗣陳美茲電詢陳雋希、黃俊凱上開買家交易等情,陳雋希、黃俊凱均藉詞推拖,並改口稱係陳美茲向展雲公司訂購4個室外塔位,前開5萬元即係定金,因遲未繳清後續款項,定金遭廠商沒收云云,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美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
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雋希、黃俊凱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第97至99頁),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由被告陳雋希收受告訴人陳美茲交付之5萬元,並轉交予被告黃俊凱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被告陳雋希辯稱:本案是告訴人要伊去找市面上哪些塔位比較好銷售,伊本身沒有通路可以買便宜的塔位,所以才找被告黃俊凱幫忙代購塔位,伊從來沒有跟告訴人提過王文彬這個人,也沒有跟告訴人說過被告黃俊凱是伊公司的主管,也沒有跟告訴人提到已經有買家,伊只是說被告黃俊凱在這行做比較久,認識比較多人,有管道可以拿到比較便宜的塔位;
後來伊與被告黃俊凱、告訴人約在咖啡廳,當天告訴人買4個塔位,並交付5萬元定金給被告黃俊凱,過了幾天告訴人打電話說其不要買塔位了,想拿回5萬元,伊說會幫其向被告黃俊凱說,但被告黃俊凱說這部分其沒辦法作主,後來伊找告訴人要一起去找被告黃俊凱,但告訴人不願意云云。
被告黃俊凱則辯稱:伊不清楚有無一個叫王文彬之人持有4個室外塔位,要與告訴人持有的室內塔位搭配出售給賣家之事;
被告陳雋希說要幫告訴人代購塔位,伊只是負責代購塔位,伊去咖啡廳收款項,是被告陳雋希把5萬元拿給伊的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2人辯護略稱:本案係告訴人欲向被告陳雋希購買4個塔位,被告黃俊凱則是代被告陳雋希幫告訴人購買4個展雲公司之塔位,告訴人係為購買塔位而交付定金5萬元,事後告訴人因無法湊齊款項不欲購買而要求退還定金,本案純粹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民事糾紛,而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和解並退還定金,顯無詐欺情事云云。
惟查:⒈告訴人於上開時、地,有將5萬元交給被告陳雋希,被告陳雋希再將該5萬元轉交被告黃俊凱等情,業據被告陳雋希(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8172號卷【下稱他卷】第16頁、第50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50號卷【下稱原審卷】第69頁、第71頁、第185頁)、黃俊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9138號卷【下稱偵卷】第19頁、第61頁;
原審卷第148頁)分別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中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指訴情節相符(見他卷第6頁反面、第20頁、第33至34頁、第61頁、偵卷第18頁、第176頁),並有被告陳雋希出具之收據暨其名片1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1頁)。
又被告黃俊凱嗣後並未向展雲公司訂購塔位,業經被告黃俊凱於原審時自承在卷(見易字卷第148頁),並有展雲公司107年3月23日(107)展管字第076號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9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陳雋希、黃俊凱及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所交付之5萬元係告訴人欲請被告黃俊凱向展雲公司代購塔位,該5萬元即為告訴人訂購塔位之定金,然因告訴人事後反悔不買,定金遭廠商沒收云云,惟並不足以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分述如下:⑴告訴人於警詢中指稱:被告陳雋希係幫伊賣塔位之仲介,於106年4月間被告說可以幫伊賣8個塔位,但客戶要買12個塔位,被告陳雋希說其又找了賣家王文彬,且其的黃姓主管(即被告黃俊凱,下同)要檢查伊的權狀,就約在臺北市○○區○○街00號集客咖啡廳商談,伊聽到被告陳雋希以電話與王文彬商談,王文彬要提高價格,雙方無法溝通,被告陳雋希的主管就責備被告陳雋希「不能搭售,現在如何向買家交代」,伊建議被告陳雋希向公司反應,被告陳雋希說向公司反應會被開除,就請被告黃俊凱協助找4個塔位但要定金10幾萬元,被告陳雋希就向伊借5萬元,伊怕被告陳雋希遭公司開除就借其5萬元轉交給被告黃俊凱等語(見他卷第20頁);
繼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6年4月間委託被告陳雋希賣8個塔位,並告知其已找到室外塔位賣家王文彬且主管要檢查伊的權狀,就約106年6月21日在咖廳內商談,但在中途又說王文彬要漲價,因其搭售的事情不能讓公司知道,必須另外再找室外塔位來補,就打去展雲公司詢問,展雲公司說沒有,其又說黃姓主管人面比較廣,可請他問看看,但訂4個塔位要定金10幾萬元,其沒那麼多錢所以向伊借,當下就借5萬元給被告陳雋希等語(見他卷第33至34頁);
嗣於原審時又證稱:伊跟被告陳雋希第一次見面時,被告陳雋希說要看伊的權狀,並拿一張臺北市遷葬的地圖說某些公墓要遷葬,有很多家族要遷葬,有委託他們公司處理塔位的事情,這些買家一次要買很多塔位,被告陳雋希就問伊手上有幾個塔位,伊說只有8個室內塔位,被告陳雋希說若有買家會再通知伊;
106年4月中旬,被告陳雋希說其有買家要一次購買8個室內塔位、4個室外塔位,以免多筆交易會耽誤入塔時間,但伊沒有室外塔位,被告陳雋希說其之前有幫王文彬賣過塔位,知道王文彬手上有4個室外塔位,其可以安排伊跟王文彬一起將塔位賣給這個買家,伊就要被告陳雋希約王文彬見面;
隔沒幾天,被告陳雋希打電話給伊說,要介紹伊認識王文彬,並說其主管要來檢查權狀,若是沒有問題就可以成交了,就約106年6月21日在咖啡廳見面,被告陳雋希說伊和王文彬都是其找到的,但是公司規定不能搭售,被告陳雋希建議由伊出面來賣,伊就要求要讓王文彬寫一張委託書,被告陳雋希就說這個沒有問題,到時候要跟買家交易的時候由只由伊出面交易而已,但是當天王文彬沒有到場,被告陳雋希的主管即被告黃俊凱有來,被告黃俊凱就檢查伊的權狀,並且跟伊閒聊一下,後來3點多的時候,被告陳雋希接到王文彬打來電話說要漲價,被告黃俊凱就把被告陳雋希的電話拿去,被告黃俊凱問王文彬為何臨時反悔,電話講完後,被告黃俊凱就罵被告陳雋希,被告陳雋希就說這個買家一定會買的,而且買家跟其公司有簽約了,但其現在跟公司也沒有辦法交待,伊建議被告陳雋希要不要打電話跟買家溝通一下,問買家是否願意先跟伊買8個室內塔位,讓被告陳雋希再去找4個室外塔位給買家,或是打電話先跟公司報備一下這件事情,被告黃俊凱這時就說「你們手上根本沒有室外型塔位,要怎麼跟買家講這件事情」,被告陳雋希說「這是搭售,不能告訴公司,不然會被開除」,被告陳雋希又說「這個買家一定會買,並說這個買家已經跟公司簽約,約定在106年6月23日火化、撿骨,同年月29日入塔,但要找到4個室外塔位來補」,伊因沒有4個室外塔位,伊持有8個室內塔位就賣不成,就要求被告陳雋希打電話去問展雲公司,但是展雲公司說沒有,過程中被告黃俊凱一直在現場,並且一直罵被告陳雋希來公司2、3年了,不知道公司不能搭售的規定嗎;
被告黃俊凱也說「買家已經跟公司簽約,若是買家違約不買,或公司無法如期如數交付塔位,都會有違約金」,被告陳雋希當時就非常緊張,表示其會把責任扛下,並說被告黃俊凱人面很廣,一定可以找得到塔位,這時伊就跟被告陳雋希請被告黃俊凱幫忙,被告黃俊凱就在現場打電話,要幫忙找展雲公司4個塔位,打完電話就說他找到塔位了,而且可以打75折,4個塔位定金要10幾萬元,若是沒有馬上訂的話,這件事情(指被告陳雋希搭售塔位會被公司開除)之後就不好講了,被告陳雋希就說好,其要訂,被告陳雋希說這件事情一定會成交,但其現在沒有這麼多錢,其身上只有4、5萬元不夠付定金,而當天伊因為準備要賣塔位有先準備5萬元,是要付8個塔位其中1個塔位的分期尾款,被告陳雋希就要伊先不要交,可以在過戶後再一併處理,因被告陳雋希很急,伊就說不然這5萬元先借其付4個室外塔位的訂金,並當場交給被告陳雋希,由被告陳雋希轉交給被告黃俊凱,被告黃俊凱就叫被告陳雋希寫一張收據給伊;
隔天伊有問被告陳雋希狀況如何,被告陳雋希回答說其會賣車、拿出結婚基金來買這4個塔位,伊告訴被告陳雋希這樣風險太大,伊建議被告陳雋希讓買家直接買伊的8個塔位,若是買家不願意買的話,前開5萬元要退給伊;
被告陳雋希就要伊直接跟被告黃俊凱聯絡,伊就打電話給被告黃俊凱,被告黃俊凱推說是伊要訂的,並說若是伊不賣的話,要伊去找被告陳雋希拿錢回來等語(見原審卷第174至181頁)。
⑵又告訴人於交付5萬元與被告陳雋希收受後,分別以電話聯繫被告陳雋希、黃俊凱,有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在卷可憑,並經檢察官勘驗製作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7至74頁),且被告陳雋希、黃俊凱於本院審理時對前開錄音譯文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8頁),茲摘要內容如附件所示供參。
⑶綜觀告訴人前開指(證)訴及檢察官勘驗告訴人聯繫被告陳雋希、黃俊凱錄音檔案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內容(如附件),可見上揭告訴人之指述前後事理一致,並無齟齬,堪可採信。
況且被告陳雋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並無王文彬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從而,被告2人確有一搭一唱地向告訴人佯稱有買家急需購買8個室內塔位及4個室外塔位,並稱已找到持有4個室外塔位之王文彬,可與告訴人所持有之室內塔位一同搭配出售予買家,但因王文彬臨時變卦不賣,公司規定不能搭售,如公司知悉有搭售情形,被告陳雋希將被開除,被告陳雋希為免與上開買家之交易破局,並避免公司知悉其有搭售之情形後遭到開除,尋求其主管即被告黃俊凱幫忙另行訂購4個室外塔位,被告陳雋希為繳交前開被告黃俊凱所訂購4個室外塔位定金,並向告訴人借款5萬元交給被告黃俊凱等情,均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所辯,均顯係圖卸飾詞,殊無可採。
本案罪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核被告陳雋希、黃俊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2人於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定被告陳雋希、黃俊凱前揭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當途徑賺取財物,以前揭不實手段訛詐告訴人,致使告訴人誤信後交付5萬元,並審酌被告2人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及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告訴人5萬元賠償損害,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63至64頁)及原審107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第72頁)在卷可佐,兼衡被告2人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告訴人求刑之意見,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均諭知如易科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又就沒收敘明:按犯罪所得之宣告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未扣案之5萬元,固為被告2人因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2人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交付5萬元予告訴人收受(見原審卷第72頁),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是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而告訴人之求償權亦獲滿足,倘再就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本件被告陳雋希、黃俊凱上訴意旨否認犯行,猶執前開所辯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業經本院論駁如前。
從而,被告2人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陳雋希、黃俊凱於原審中已以5萬元成立調解,並當庭給付5萬元由告訴人收受,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見易字卷第63至64頁)及原審107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易字卷第72頁)在卷可佐,而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頁、第43頁),渠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而為本件犯行,致罹刑章,經此次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原審對被告2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2人能因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使於緩刑期內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併均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等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1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加強其法治觀念,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倘被告2人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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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告訴人與被告陳雋希即檔案名稱「call_15-10-20_IN_09099 │
│ 67908」部分: │
│ 告訴人:…他(指被告黃俊凱)那天講說人家29號就要入塔 │
│ 了嘛,對不對,23號要火化,29號要入塔,那事件 │
│ 就是,時間就是已經很緊急了嘛,那我覺得說,你 │
│ 要去籌這個錢,問題是,你想想看,你那個結婚基 │
│ 金有大概4、50萬,你老婆同意嗎?同意你這樣子 │
│ ,這樣子冒險嗎? │
│ 陳雋希:啊可是事情遇到了,不然叫我怎麼辦? │
│ … │
│ 告訴人:…你就是說違反你公司的規定嘛,你們公司說不能 │
│ 搭件,那你現在違反以後,你現在就怕公司會給你 │
│ 處罰或是開除你,…你現在要幫我賣這麼東西,我 │
│ 不能害你說,第一個被開除呀,…,你們才一點點 │
│ 資金,你現在全部拿出來,這個對你風險太大,我 │
│ 不能讓你冒這個險,…我跟你去跟你的主管講,你 │
│ 的上屬的主管,因為現在事情已經發生了,那人家 │
│ 進塔的也很急,我們也不能去擔誤到人家的事情, │
│ …公司應該要出面來解決,而且你已經幫他做得很 │
│ 好嘛,對不對,你已經幫他,對不對,你已經幫他 │
│ 再找到4個位子嘛,…對公司來講,他來處理的話 │
│ ,他也不認為你是不好的員工,第一個不會開除你 │
│ 呀…! │
│ 陳雋希:主要是這件案子現在是黃大哥這邊在接手,對,那 │
│ 處理事情一定都是他在處理啦。 │
│ 告訴人:怎麼會又變成黃大哥? │
│ 陳雋希:我們要談的話一定也是跟他談。 │
│ 告訴人:他不是,你不是說他是撥款部的嗎? │
│ 陳雋希:對呀! │
│ … │
│ 告訴人:我跟你講,我現在的方法就是說怎樣,這個方法很 │
│ 簡單,這個方法就是說,第一個,我們2個,你也 │
│ 是真心要為你公司做事情,那這個方法呢就是說你 │
│ 要跟黃大哥解釋,你要跟他解釋說,第一個…。 │
│ 陳雋希:有,我有跟他解釋,可是他…。 │
│ 告訴人:你要跟他講說,第一個他去跟買主講說,其實他也 │
│ 不一定要跟買主講你知道嗎,因為他現在,你已經 │
│ 有幫他訂到4個了,所以他要入遷的問題,是不存 │
│ 在問題了嘛,那只是說,到時候,我們這邊出面, │
│ 那個戶外型的也出面,那直接就是過戶付款就可以 │
│ 啦,所以他其實沒有造成困難你知道嗎? │
│ 陳雋希:公司就不能這樣子做。 │
│ 告訴人:那你就是怕公司處分你嘛,那我現在就是說,問題 │
│ 是,第一個,我本來想要幫你,但我沒有工作能力 │
│ 呀,我沒有工作能力,第一個,你後面還欠,差了 │
│ 幾十萬,我也沒有辦法拿出來那怎麼辦? │
│ … │
│ 陳雋希:我昨天跟黃大哥講,就是他,因為我做錯事情在先 │
│ ,我去跟他講這個,他一定聽不進去。 │
│ 告訴人:我覺得他如果是你的主管,他應該是要幫助你你知 │
│ 道嗎,因為這個事情已經那麼急了,為什麼他不幫 │
│ 助你呢? │
│ 陳雋希:重點是我們前面答應他說○○(聽不清楚)沒有問 │
│ 題,然後結果現在就是○○人(聽不清楚)這邊沒 │
│ 有辦法,那如果說你這邊沒有辦法的話,你覺得我 │
│ 現在這兩個方法,可是你又不跟黃大哥講。 │
│ … │
│ 告訴人:所以我才會擔心呀,我跟你講,你現在就是說你想 │
│ 要把那個戶外型4個的事情承擔下來,然後這樣子 │
│ 有個圓滿再轉給人家是嗎,你要用第2個方法嗎? │
│ 陳雋希:就是說看這2個方法哪一,如果說第一個可以行得 │
│ 通的話,那自然而然就不用第二個了。 │
│ 告訴人:喔,對對對,當然是,但是我就想說,我昨天就想 │
│ 說他一定不是你的主管,怎麼你要跟他講這個他沒 │
│ 有幫你呀,我是昨天是想這樣子啦。 │
│ 陳雋希:我做錯事情在先,他怎麼可能聽得進去。 │
│ … │
│ 告訴人:好,我跟你講我是很想幫你,我跟你講,那天我聽 │
│ 到說人家那麼急了,然後你說的那個什麼王文彬( │
│ 音譯)先生又馬上出了問題,對不對,他很沒有意 │
│ 思耶。 │
│ 陳雋希:這些都已經不重要了。 │
│ 告訴人:因為你已經跟他聯絡兩個月了嘛,呀他不賣的話他 │
│ 早就要告訴你了啦,他等到21號那天要簽約他才說 │
│ 不賣,那他說不賣的話,你想想看,人家馬上就要 │
│ 了,那不是逼你馬上就是趕快去為他轉這個問題嗎 │
│ ,我跟你講,我真的聽了很急,我本來想說我有能 │
│ 力的話可以幫你,但是我又沒有工作,所有的積蓄 │
│ 我就是,說難聽點,我能夠幫的我就是那天先幫你 │
│ 把這個案子給定下來,讓你對買家有個…。 │
│ 陳雋希: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看黃大哥怎麼講,因為我 │
│ 現在一直卡在這邊,進也不是,退也不是,已經1 │
│ 天又拖1天了。 │
│ 告訴人:對對對,那你。 │
│ 陳雋希:對呀,那看你要不要等一下馬上打電話給他,然後 │
│ 看跟他講得怎摩樣,你再跟我說,那我才知道我下 │
│ 一步要怎麼去走,我才知道我下一步要怎麼走,不 │
│ 然我現在1個人這樣子。 │
├────────────────────────────┤
│②告訴人與被告黃俊凱即檔案名稱「call_16-ll-25_IN_09892 │
│ 56888」部分: │
│ … │
│ 告訴人:…我以為你不是他的主管。 │
│ 黃俊凱:不算是他主管,因為我們的部門不一樣。 │
│ … │
│ 告訴人:喔這樣子喔,那後來,我今天才問他說,因為他打 │
│ 給我嘛,那我想說那黃先生他那天是為了幫你嘛, │
│ 為了幫雋希,替他解決這個問題,替雋希調了4支 │
│ 寶塔,對不對? │
│ 黃俊凱:對對對。 │
│ 告訴人:那他這個雋希說他違反公司規定,因為不能搭賣, │
│ 那他現在…。 │
│ 黃俊凱:本來就是這樣子。 │
│ 告訴人:那因為那個他說,因為買家,您那天說買家23號要 │
│ 動土嘛,29號要入塔,所以他也感到非常的緊迫, │
│ 你當場也是埃他調了4支,那我,那這個情況下… │
│ 。 │
│ 黃俊凱:基本上來講,我不是幫他,我是幫你們。 │
│ … │
│ 告訴人:什麼狀況,你現在的狀況是? │
│ 黃俊凱:你現在的意思是說,我現在有幫他找到塔位,然後 │
│ 他去籌錢。 │
│ 告訴人:他說他就是要圓滿這個,不能違反公司的規定,然 │
│ 後我跟他講說,後來我有想到方法,就是說我們, │
│ 你直接找買家,叫他分成2次,比如說那個室內型 │
│ 的。 │
│ 黃俊凱:那天我已經跟你講過這件所有的狀況。 │
│ 告訴人:什麼狀況? │
│ 黃俊凱:那天,那天呀,我們在那裡的時候,我已經解釋過 │
│ 所有的過程了,那你現在告訴我的是說,先一部分 │
│ 一部分這樣來處理是嗎? │
│ 告訴人:因為沒有妨礙,你不是已經幫他找到4個戶外型的 │
│ 嗎,那…。 │
│ 黃俊凱:可是找到的這4個戶外型,變成是說我去跟人家講 │
│ ,我現在只出定金的這部分,你的意思是叫買方拿 │
│ 錢出來去買這個東西嗎,是這個意思嗎? │
│ 告訴人:就是你要,我覺得是說你要跟買方…。 │
│ 黃俊凱:還是你要叫我出錢。 │
│ … │
│ 告訴人:我跟你講,那個黃先生,我跟你講,送案子是他有 │
│ 這件事情報備到你們上面對不對,但是你在簽約的 │
│ 時候是要核對實物,你要核對實物。 │
│ 黃俊凱:對呀,所以我那天核對實物呀,那你確實沒有呀, │
│ 你連你自己的大福座都少一個呀。 │
│ 告訴人:所以沒有核對實物的時候,是不是說這個就沒有辦 │
│ 法簽約了對不對。 │
│ 黃俊凱:對,那是不是說沒有核對實物的情況下,那我們怎 │
│ 麼跟○○(聽不清楚)那邊做一個交待,所以那天 │
│ 才會演變成到這種情節,才會下來幫忙。 │
│ 告訴人:對,那我現在就是說…。 │
│ 黃俊凱:所以我那個時候也有說你們既然不要做,那我們就 │
│ 不要做就好了。 │
│ 告訴人:那現在就,現在雋希他有一個困難。 │
│ 黃俊凱:你現在懂我的意思嗎,你現在給我的感覺,好像說 │
│ 我去幫忙開了這個口,然後跟人家叫了貨,然後錢 │
│ 我也幫過去了。 │
│ 告訴人:那就是,我跟你講。 │
│ 黃俊凱:那人家把貨還回來了,然後你現在告訴我說,叫買 │
│ 方去找這個。 │
│ 告訴人:那現在,現在是雋希跟我講說。 │
│ 黃俊凱:這樣你不是在為難我嗎? │
│ 告訴人:喔,那現在雋希說他沒有辦法籌到那麼多錢呀,那 │
│ 他也是在為你們公司,就是打算嘛,就是做生意嘛 │
│ 。 │
│ 黃俊凱:沒有。 │
│ 告訴人:那你可以怎麼幫他? │
│ 黃俊凱:而且從頭到尾,我一開始,我也沒有要叫你出任何 │
│ 錢,我從頭到尾我都是叫陳先生出錢。 │
│ 告訴人:對對對,他他。 │
│ 黃俊凱:因為我不管當初是你答應他還是他答應你,我今天 │
│ 就很簡單,你們就把東西確認好給我就好了。 │
│ 告訴人:那現在喔,那你覺得怎麼做比較好,因為怎麼樣講 │
│ 。 │
│ 黃俊凱:現在人家一直在問我,因為人家現在已經動土下去 │
│ ,那我也跟你講一個時間點,可是,昨天,然後今 │
│ 天,我都沒有等到你們的電話還是什麼,然後我撥 │
│ 電話過去,他也這樣子感覺好像不知道要講什麼還 │
│ 是,之類的。 │
│ … │
│ 黃俊凱:呀東西沒有,我要怎麼成交,重點是還有一個環節 │
│ 是,我都打電話去跟人家講了,所以我那天就已經 │
│ 在很掙扎了,問你們是有確定還是沒有確定,沒有 │
│ 確定的話說真的,陳姊你光大福座你也是少一個, │
│ 那等於我那天去跟人家講到很晚。 │
│ … │
│ 告訴人:那雋希,我說你是不是瞭解一下他,他說他如果一 │
│ 直要把他吃下來的話,你有沒有辦法幫他。 │
│ 黃俊凱:你說他要把他全部吃下來的話,他可以呀,東西都 │
│ 給我嘛,那包括陳姊這邊大福座你也要申辦出來呀 │
│ 。 │
│ 告訴人:這個我知道,那我是說他現在就是有這個困難,就 │
│ 是說他沒有辦法。 │
│ 黃俊凱:他有什麼困難。 │
│ 告訴人:就是說沒有辦法,因為他沒有那麼多的現金,他現 │
│ 在沒有辦法這個部分。 │
│ 黃俊凱:陳姊我跟你講,就算你去大福製作,你有可能跟他 │
│ 說你跟他借一個塔位,那到時候我賣掉我再來給你 │
│ 們錢嗎? │
│ … │
│ 告訴人:那現在,我現在就直接問了啦,如果他沒有辦法去 │
│ 買那4張的話,那這個CASE就不成立了是嗎? │
│ 黃俊凱:我不知道當初你們怎麼溝通。 │
│ 告訴人:就是不成立了,就是說因為對買家也沒有實質的東 │
│ 西了,所以這個CASE就放棄了,我們就是說沒有這 │
│ 回事了,然後再等到他下次幫忙,這樣子。 │
│ 黃俊凱:不是說沒有這回事了,會有後續的問題出現。 │
│ 告訴人:什麼叫後續的問題? │
│ 黃俊凱:應該是說,人家那邊也已經下了ORDER,也已經下 │
│ 了單,那我們都已經有跟人家簽約,那現在沒有辦 │
│ 法把如期的東西交出來,那你覺得這個會就這樣沒 │
│ 事嗎,這樣我們要怎麼○○(聽不清楚),你懂我 │
│ 的意思嗎? │
│ 告訴人:我跟你講,我覺得這個地方不錯,因為如果你沒有 │
│ 去核對這個實物的時候是不可以簽約的。 │
│ 黃俊凱:應該是在核對實物之前。 │
│ 告訴人:沒有,核對,所謂的核對,喔不好意思。 │
│ 黃俊凱:核對實物之前,我們都簽好所有的約了,那天有跟 │
│ 你講了。 │
│ 告訴人:那對方,你有沒有看到那個王文彬的權狀? │
│ 黃俊凱:有呀。 │
│ 告訴人:王文彬的權狀? │
│ 黃俊凱:我說我有看到買方,我們公司有跟他簽合約呀。 │
│ 告訴人:買方,沒有沒有沒有。 │
│ 黃俊凱:你剛是說王文彬是不是? │
│ 告訴人:因為他找了一個王文彬,就是要賣展雲室外的嘛, │
│ 那你有去確定王文彬的那個產權嗎? │
│ 黃俊凱:這個我不必去確定,這個是你們的事情耶。 │
│ 告訴人:沒有呀,你。 │
│ 黃俊凱:我今天只是出來做,我覺得你有點聽不太懂我的意 │
│ 思。 │
│ … │
│ 告訴人:他是說簽約那天的話,實質上看權狀還有看委託書 │
│ ,委託書就是我這邊的委託書,還有他會帶他介紹 │
│ 那個王文彬的委託書跟他的權狀一起到公司,然後 │
│ 他說會有一個代書,那個代書就是看我們要去公司 │
│ 去跟他辦過戶,還是由那個代書去辦過戶,他是說 │
│ 那是當場會到的事情,而且在那天21號你知道嗎, │
│ 我們1點就去那邊等,那個王文彬一直在電話當中 │
│ 有聯絡說他要到,結果他臨時沒有到,他臨時 │
│ 反約,這你瞭解嗎? │
│ 黃俊凱:我知道,所以我很生氣呀,我很生氣怎麼會搞得這 │
│ 種事情出來呀! │
│ 告訴人:我相信說你們公司這麼大,也不希望發生這種事。 │
│ 黃俊凱:那你現在希望的意思是我再幫忙他,那你希望我怎 │
│ 麼幫忙他? │
│ 告訴人:第一個就是說跟買家講。 │
│ 黃俊凱:你說直接跟買家講,那說實在的,那我們也不用談 │
│ ,那天我講得很清楚,那我們就不用做就好了,你 │
│ 現在叫我去跟買家講。 │
│ 告訴人:那第2個就是說,因為沒有東西。 │
│ 黃俊凱:你現在變成是說會危及到我耶! │
│ … │
│ 告訴人:我跟你講,今天他,那個,他那天只是,他告訴我 │
│ 的只是你要確實檢查我們的權狀核對我們的實物, │
│ 所以說那天根本沒有這個實物的話,就,這個案子 │
│ 就還沒有。 │
│ 黃俊凱:對,所以那天沒有這個實物的情況下,我回去就應 │
│ 該跟公司做一個報告嘛,我就應該要去講了嘛。 │
│ 告訴人:對呀,你應該要去講呀! │
│ 黃俊凱:對,那現在已經拖了2天,那人家已經動工了,然 │
│ 後我也已經打電話去跟人家把貨盤回來,所以現在 │
│ 是要我自己拿錢出來把這個貨盤回來嗎,然後辦成 │
│ 你的名字喔? │
│ 告訴人:不可能啦,那個你盤貨的話,你只是付定金嘛…。 │
│ … │
│ 告訴人:你現在的意思是說你有收據給他就對了,應該就 │
│ 是那個定金嘛? │
│ 黃俊凱:先墊付了15萬。 │
│ 告訴人:我跟你講,我覺得說有時候買賣是緣份,那既然這 │
│ 松的話也沒有辦法了,那我再來跟雋希說你這邊的 │
│ 狀況,你錢的部分,跟那個你要去跟買方講你覺得 │
│ 你沒有立場嘛,對不對,現在就是這樣嘛,你沒有 │
│ 辦法幫他這個忙嘛! │
│ 黃俊凱:陳姊,我怎麼可能會有這個辦法,我那天的說法就 │
│ 是去跟人家殺了一點價,我說這邊有點小小的狀況 │
│ ,那我會趕快把這個東西都補齊,我那天只能幫忙 │
│ 到這樣,因為我總不可能跟人家講說不好意思,我 │
│ 們現在東西有缺,那他們跟你簽的合約,我們完全 │
│ 不算數,我們有可能這樣嗎? │
│ 告訴人:所以為什麼我覺得說為什麼辦事情是這個樣子,那 │
│ 其實因為你都沒有跟買方去說說看試試看,那你為 │
│ 什麼不…。 │
│ 黃俊凱:公司從來就沒有發生過這個事情,我去跟買方說說 │
│ 看試試看,那你有沒有想到說買方那邊如果打電話 │
│ 到公司,然後問說怎麼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呀人家 │
│ 那邊可能○○(聽不清楚)都已經講好了,就是有 │
│ 地緣上的關係,你這樣子會影響到我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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