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易,1839,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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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83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德承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朱奐穎律師
黃文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易字第266 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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