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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淑珍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61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緝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判決略以:㈠被告歐淑珍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邀約告訴人胡夢翠參與集資投資不動產計畫,經告訴人應允投資,並於同日簽署合資協議書暨委託管理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全權負責管理。
告訴人再依被告指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將該筆貸款匯入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均交付被告。
嗣於103年5月21日,依被告指示交付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供作告訴人參與前揭不動產投資使用。
㈡被告明知上開信用卡僅得於支應投資不動產計畫相關花費時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自103年7月8日起至同年月20日之間,將告訴人交付上開信用卡,接續挪用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個人消費,以此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利益。
㈢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理由為告訴人所提合約書不實,被告曾與告訴人一起至律師處簽合約書,請求向律師調閱合約書等。
三、按:㈠刑事被告乃程序主體者之一,有本於程序主體之地位而參與審判之權利,並藉由辯護人協助,以強化其防禦能力,落實訴訟當事人實質上之對等。
又被告之陳述亦屬證據方法之一種,為保障其陳述之自由,現行法承認被告有保持緘默之權。
故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此為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之法定義務,屬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2956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經查,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於訊問前踐行告知被告前開權利,經被告表示瞭解並未表示具有原住民身分,亦未表明或提出證明文件證明為中低收入戶之人(原審卷㈡第72頁),是本件無庸另行代被告指定辯護人。
㈡有關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具體理由」部分:⒈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⒉依目前實務一致之見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就該條第2項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
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
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稽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空白上訴」。
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
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
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被告上訴雖指為告訴人所提合約書不實,被告曾與告訴人一起至律師處簽合約書,請求向律師調閱合約書等。
然原判決中已說明「證人胡夢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透過高玉貞介紹認識被告,就是本案投資時,投資標的是不動產,被告帶伊去國泰世華銀行辦理貸款20萬元,提款卡、存摺交給被告去領,後來伊需要用錢,被告有匯款10萬元給伊,之後被告說錢不夠,就要伊拿信用卡,伊信用卡額度約7、8萬元,是要給被告投資,沒有同意被告拿信用卡做私人消費,伊交付被告信用卡是作投資使用,所以伊要被告寫在合資協議書暨委託管理合約書上,伊當時與被告不是朋友,沒有說要給被告個人使用等語」(原判決第3頁)。
顯見有關告訴人交付被告信用卡投資一事,係以手寫方式記載於合約書上,與被告是否與告訴人至律師處簽合約書,並無關係。
參以被告已稱持告訴人之信用卡消費部分,與投資案無關,是供自己消費(原審卷㈠第47頁、卷㈡第52、93頁),足認本件與被告上訴狀所指是否有至律師處簽訂合約無關。
故本件被告未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僅空泛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無從認定被告有敘述具體理由。
揆諸上開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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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交易日期 │ 交易金額 │ 交易明細 │ 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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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07/08│1,458 │GOOGLE *koram game ltd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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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07/08│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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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07/08│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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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4/07/08│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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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4/07/08│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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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4/07/08│1,592 │GOOGLE *L1NE Corp │1,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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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4/07/08│1,592 │GOOGLE *L1NE Coip │1,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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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4/07/08│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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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4/07/08│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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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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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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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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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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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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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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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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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4/07/09│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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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14/07/09│3,660 │GOOGLE *gameDreamer │3,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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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4/07/09│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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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4/07/09│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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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4/07/10│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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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4/07/10│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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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14/07/10│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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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14/07/10│3,660 │GOOGLE *gameDreamer │3,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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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4/07/10│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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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4/07/10│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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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14/07/10│1,592 │GOOGLE *Line Corp │1,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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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14/07/10│300 │GOOGLE *WANIN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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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14/07/11│1,458 │GOOGLE *koram game ltd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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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14/07/11│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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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14/07/11│583 │GOOGLE *koram game ltd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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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014/07/11│305 │GOOGLE *gameDreamer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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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4/07/11│1,500 │GOOGLE *Offerme2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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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014/07/11│1,458 │GOOGLE *koram game ltd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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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014/07/11│1,458 │GOOGLE *koram game ltd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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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014/07/12│10,228 │遠傳 i - p a y(W A │1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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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014/07/12│3,000 │GOOGLE *WANIN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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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014/07/12│965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全 │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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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014/07/12│1,458 │GOOGLE *koram game ltd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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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014/07/13│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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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14/07/13│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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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014/07/14│50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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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014/07/15│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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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014/07/16│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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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014/07/16│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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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014/07/17│1,000 │高加加油站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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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014/07/17│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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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14/07/18│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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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014/07/18│1,00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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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014/07/18│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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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14/07/19│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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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14/07/20│2,916 │GOOGLE *koram game ltd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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