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1129,2019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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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依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依璇就本案所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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