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2044,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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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繼崴



選任辯護人 吳冠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9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332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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