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義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附件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所附附件錯誤,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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