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2264,2019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奎章(原名黃凱、黃凱琳)



輔 佐 人 黃尊啟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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