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2457,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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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銘展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高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5號、108年度訴字第160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v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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