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86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映瑄
選任辯護人 廖駿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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