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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佑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49 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476號、第183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信佑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信佑明知愷他命(起訴書誤載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MC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下稱甲男)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由甲男透過另名姓名年籍不詳、同有上揭犯意聯絡之成年男子(下稱乙男),與林信佑向不知情之葉佐譽(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簽約承租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房屋,作為製造愷他命工廠,並陸續搬入置妥相關設備,嗣甲男告知林信佑某塑膠桶中放有記載製造愷他命方法之筆記,復以行動電話視訊教導林信佑流程,林信佑於107 年2 月26、27日,利用附表二所示之物,陸續添加一定比例之鹽酸、乙醇、氫氧化鈉、乙酸乙酯、硫酸鈉、對甲苯磺酸、乙醯氯等物質,而反覆施以混合、攪拌、抽氣、加熱、脫水、打氣、沈澱、結冰、過濾、結晶、烘乾、凝固、萃取等方式製造愷他命。
嗣於同年2 月27日晚間10時55分許,警方徵得屋主葉佐譽之同意,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所示之物均含有愷他命成分,毛重、淨重及純質淨重均詳如各編號所示,純質淨重合計約6 萬3,206.75公克),林信佑復於同年3 月8 日下午4 時10分許主動向警方投案,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上訴人即被告林信佑及其辯護人就前揭審判外陳述均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1 至115 頁);
而公訴檢察官亦表示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同上卷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07 年度偵字第6476號卷〈下稱第6476號卷〉一第10至15頁、第6476號卷三第295 至298 頁、第329 頁及背面、原審卷第72、209 、210 頁、本院卷第110 、111 、173 頁),核與證人葉佐譽、趙永傑及湯洪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楊智鈞、程浚恩於偵查中所證情節大致相符(第6476號卷一第21頁及背面、107 年度偵字第18323 號卷〈下稱第18323 號卷〉一第44至51、65至74、84至92、第18323 號卷二第143 頁及背面、第145 頁及背面、第146 至147 頁、第18323 號卷三第24頁及背面、第27頁及背面、第33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代管條、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指認照片、證物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獲轄內製毒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刑案現場圖、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1日刑紋字第1070020283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製毒工廠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等件在卷可佐(第6476號卷一第23至38、40至44頁、他字卷第20至28頁、第18323 號卷一第178 至183 頁、第18323 號卷二第1 至103 頁、第107 頁至第110 頁背面、第116 頁及背面)及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稽。
又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愷他命成分(毛重、淨重及純質淨重均詳如各編號所示,純質淨重合計約6 萬3,206.75公克),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0日刑鑑字第1070019055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在卷為憑(第18323 號卷二第111 至114 頁)。
㈡綜上所述,足徵確有上開犯罪事實,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之說明㈠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上揭製毒工廠陸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舉止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被告與甲男、乙男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本件犯行均坦承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其他不符合減輕其刑之說明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及其犯行者,始足該當。
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自白或指認為毒品由來之人,如僅有綽號而難以確定其特徵,或已死亡或通緝等在客觀上實已無從使調查或偵查機關人員為有效之調查或偵查作為,即與上開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不符,縱令查有其人,但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因此確實查獲被指認人之犯罪事證者,仍與上開得邀減輕或免除刑責之規定不合,自無適用該條項減免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36號判決意旨、107 年度台上字第3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上訴主張:被告業已明確供出上揭甲男即為李振明,已可供檢警循線查獲,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
惟查,被告固自警詢時起即一再供稱與其共犯之甲男即為李振明云云,然李振明自100 年10月12日起即已出境迄今,警方無法通知其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因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乃對其發布通緝,現仍在通緝中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8 年10月23日楊警分刑字第1080031928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李振明之明細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4日桃檢東水107 偵18323 字第1089097350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39 、143 、145 至146 頁),可見被告所供出之李振明業因通緝在案,客觀上實已無從使調查或偵查機關人員為有效之調查或偵查作為,已與上開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之要件不符;
況經本院調閱李振明所涉共同製造本件毒品案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215號一案全卷(本院卷第156 頁,該案卷並另影印存卷),其卷內證據亦僅有被告之單一指訴,此外並未確實查有李振明之相關犯罪事證,尚難僅憑被告之單一指訴,即認確已「查獲」李振明之犯行。
揆諸上揭說明,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餘地,是被告執此上訴自非可採。
⒉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業如前述,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減輕甚多,要已無情輕法重之憾。
再者,衡以被告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亦罔顧毒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深,竟仍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製造完成之數量甚鉅(純質淨重合計高達6 萬3,206.75公克),毒品若流入市面,其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倘非及時遭警查獲,後果實難想像,復考量被告正值青壯,尤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其共同製毒之作為,相較於安分守己正當工作者,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
被告既無畏嚴刑之峻厲,鋌而走險製造毒品,自應為其行為負責。
因此,綜觀其情節,實難認屬輕微,洵應嚴厲規範,誠無另有特殊之原因或堅強事由,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⑴被告雖供稱上揭甲男即為李振明,然此部分僅有被告之單一指訴,尚乏其他相關證據佐證,自難遽認此節屬實,亦難認符合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刑事由,業見前述。
是原審一方面認本件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李振明共同製造毒品之犯行,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雖無違誤,但另一方面卻又於其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李振明為本案之共同正犯(即甲男),顯見原審已認定李振明確為本案共同正犯,核與其上開所認尚未查獲李振明為本案共同正犯即有所矛盾,自有未恰。
⑵附表二編號6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2)所示之氣體鋼瓶3 個,衡情亦同為供本件製造毒品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原審漏未諭知沒收,亦有未合;
又附表二編號7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白色塑膠桶數量應為4 桶,此參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清單、現場勘察照片、現場勘察報告即明(他字卷第27頁、第18323 號卷二第97頁背面、第98頁、第6476號卷三第348 頁),故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記載白色塑膠桶之數量為3 桶,應屬有誤,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9依此有誤記載而為白色塑膠桶數量「3 桶」之認定,於法同有未合。
㈡至被告上訴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惟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原審就被告之量刑基礎,已於判決內具體說明(見原判決第5 頁),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顯然失入或有失衡平之情事,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
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仍有所落差,亦難指原審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
㈢是以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非可取,而其上訴請求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云云,亦非可採,已如前述。
惟被告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未恰之處,已屬無可維持,自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判決。
四、自為科刑及沒收之說明㈠科刑部分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詎其不思此為,竟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亦罔顧毒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深,竟仍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製造完成之數量甚鉅(純質淨重合計高達6萬3,206.75公克),毒品若流入市面,其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倘非及時遭警查獲,後果實難想像,是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主動投案並坦承犯行,且其所製造之毒品尚查無有流入市面之情形,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其依甲男指示而從事本案犯行之角色、素行紀錄(前有公共危險前科,但本件並未構成累犯)、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為鐵工、已婚育有3 名子女之生活狀況(以上見本院卷第174 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
㈡沒收部分⒈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所示之愷他命,均係被告所製造之第三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
又該等毒品之外包裝袋或包裝容器,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內仍會有毒品殘留,縱令以溶劑加入包裝內溶洗,一般仍會殘留極微量之毒品,足認與扣案毒品有不可或難以析離之關係,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係散置在被告承租用以製造愷他命之上揭製毒工廠內,衡情均係供本件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此亦經被告供明在卷(原審卷第208 、209 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
⒊至本件固另經警方扣得冰箱、冷凍櫃、綠茶、紅茶、礦泉水等物,然該冰箱、冷凍櫃乃係屋主葉佐譽所有而放置於上址出租房屋內之物,此據葉佐譽陳明在卷(第18323 號卷二第143 頁背面),並有證物代保管條在卷可稽(第6476號卷一第38頁),尚難遽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又綠茶等物顯與本案無直接關聯,自亦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被告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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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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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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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物品目│不明粉末 │1桶 │現場編號1-1: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 │
│錄表編號1-1 )│ │(毛重34.3公│(一)驗前毛重22.24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斤) │ 淨重2.94公克。 │
│ │ │(淨重30100 │(二)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2.84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eschloroketamine。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3%。 │
│ │ │ │(六)純質淨重:27993.0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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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押物品目│不明粉末 │1桶 │現場編號1-2: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1-2 )│ │(毛重34.7公│(一)驗前毛重23.41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斤) │ 淨重4.11公克。 │
│ │ │(淨重30500 │(二)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4.00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純度約24%。 │
│ │ │ │(六)純質淨重:7320.0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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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押物品目│不明粉末 │1桶 │現場編號1-3: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1-3 )│ │(毛重31.6公│(一)驗前毛重24.78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斤) │ 淨重5.48公克。 │
│ │ │(淨重27400 │(二)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5.36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純度約24%。 │
│ │ │ │(六)純質淨重:6576.0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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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場編號2-│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2-2-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2-1) │ │ │(一)驗前毛重29.22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 │ 淨重9.92公克。 │
│ │ │ │(二)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9.26公克。 │
│ │ │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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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2-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錄表編號2-3 )│ │(毛重3996.0│(一)驗前毛重30.37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11.07 公克。 │
│ │ │ │(二)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10.42公克。 │
│ │ │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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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2-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錄表編號2-4 )│ │(毛重2005.2│(一)驗前毛重29.09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9.79公克。 │
│ │ │(淨重1708.2│(二)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9.13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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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桶 │現場編號3-1: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3-1 )│ │(淨重6296.8│(一)驗前毛重26.63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7.33公克。 │
│ │ │ │(二)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6.55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2%。 │
│ │ │ │(六)純質淨重:2644.6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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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桶 │現場編號3-2: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3-2 )│ │(淨重6296.8│(一)驗前毛重24.30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5.00公克。 │
│ │ │ │(二)取0.81公克鑑定用罄,餘4.19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4%。 │
│ │ │ │(六)純質淨重:2140.91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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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3-3: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3-3 )│ │(淨重6296.8│(一)驗前毛重26.86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7.56公克。 │
│ │ │ │(二)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7.05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1%。 │
│ │ │ │(六)純質淨重:2581.68公克 │
├───────┼────────┼──────┼──────────────────────────┤
│10(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3-4: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3-4 )│ │(淨重4896.8│(一)驗前毛重25.37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6.07公克。 │
│ │ │ │(二)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5.39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4%。 │
│ │ │ │(六)純質淨重:2154.59公克 │
├───────┼────────┼──────┼──────────────────────────┤
│11(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4-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錄表編號4-1 )│ │ │(一)驗前毛重33.35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 │ 淨重14.05 公克。 │
│ │ │ │(二)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3.32公克。 │
│ │ │ │(三)未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 │ │ │
├───────┼────────┼──────┼──────────────────────────┤
│12(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4-4: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4-4 )│ │(毛重599.6 │(一)驗前毛重22.60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3.30公克。 │
│ │ │(淨重280公 │(二)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3.19公克。 │
│ │ │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80%。 │
│ │ │ │(五)純質淨重:224.00公克 │
├───────┼────────┼──────┼──────────────────────────┤
│13(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鍋 │現場編號4-5: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4-5 )│ │(毛重1223.8│(一)驗前毛重22.94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3.64公克。 │
│ │ │(淨重51.2公│(二)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餘3.45公克。 │
│ │ │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55%。 │
│ │ │ │(五)純質淨重:28.16公克 │
├───────┼────────┼──────┼──────────────────────────┤
│14(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鍋 │現場編號4-6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淡黃色物質。 │
│錄表編號4-6 )│ │(毛重675.2 │(一)驗前毛重29.54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10.24 公克。 │
│ │ │(淨重313.8 │(二)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9.25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 │ │
├───────┼────────┼──────┼──────────────────────────┤
│15(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黃) │1桶 │現場編號4-8: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
│錄表編號4-8 )│ │(淨重16142.│(一)驗前毛重32.14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6公克) │ 淨重12.84 公克。 │
│ │ │ │(二)取0.67公克鑑定用罄,餘12.17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9%。 │
│ │ │ │(六)純質淨重:3067.09公克 │
├───────┼────────┼──────┼──────────────────────────┤
│16(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4-9: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4-9 )│ │(淨重237.4 │(一)驗前毛重22.64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3.34公克。 │
│ │ │ │(二)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3.22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96%。 │
│ │ │ │(五)純質淨重:227.90公克 │
├───────┼────────┼──────┼──────────────────────────┤
│17(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1: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6-1 )│ │(毛重502.2 │(一)驗前毛重21.17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1.87公克。 │
│ │ │(淨重92.2公│(二)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72公克。 │
│ │ │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97%。 │
│ │ │ │(五)純質淨重:89.43公克 │
├───────┼────────┼──────┼──────────────────────────┤
│18(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2: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6-2 )│ │(毛重769.4 │(一)驗前毛重23.61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4.31公克。 │
│ │ │(淨重359.4 │(二)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4.11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98%。 │
│ │ │ │(五)純質淨重:352.21公克 │
├───────┼────────┼──────┼──────────────────────────┤
│19(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3: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6-3 )│ │(毛重847.4 │(一)驗前毛重22.41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3.11公克。 │
│ │ │(淨重437.4 │(二)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95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97%。 │
│ │ │ │(五)純質淨重:424.27公克 │
├───────┼────────┼──────┼──────────────────────────┤
│20(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4: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6-4 )│ │(毛重1301公│(一)驗前毛重23.06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克) │ 淨重3.76公克。 │
│ │ │(淨重891 公│(二)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3.62公克。 │
│ │ │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97%。 │
│ │ │ │(五)純質淨重:864.27公克 │
├───────┼────────┼──────┼──────────────────────────┤
│21(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5:經檢視為灰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6-5 )│ │(毛重519.2 │(一)驗前毛重22.93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3.63公克。 │
│ │ │(淨重109.2 │(二)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3.43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98%。 │
│ │ │ │(五)純質淨重:107.01公克 │
├───────┼────────┼──────┼──────────────────────────┤
│22(扣押物品目│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6: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6-6 )│ │(毛重1057 .│(一)驗前毛重26.35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8公克) │ 淨重7.05公克。 │
│ │ │(淨重647.8 │(二)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6.90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純度約94%。 │
│ │ │ │(五)純質淨重:608.93公克 │
├───────┼────────┼──────┼──────────────────────────┤
│23(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深褐)│1桶 │現場編號7-13: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下有淡黃色物質。 │
│錄表編號7-13)│ │(毛重5454.2│(一)驗前毛重33.64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14.34 公克。 │
│ │ │(淨重3644.2│(二)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13.62公克。 │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 及Ethanol 等。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5%。 │
│ │ │ │(六)純質淨重:546.63公克 │
├───────┼────────┼──────┼──────────────────────────┤
│24(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8-4: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8-4 )│ │(毛重6.2公 │(一)驗前毛重29.63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斤) │ 淨重10.33 公克。 │
│ │ │(淨重4318.8│(二)取0.74公克鑑定用罄,餘9.59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 及Ethanol 等。 │
├───────┼────────┼──────┼──────────────────────────┤
│25(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8-6: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錄表編號8-6 )│ │(毛重10.4 │(一)驗前毛重30.43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斤) │ 淨重11.13 公克。 │
│ │ │ │(二)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0.40公克。 │
│ │ │ │(三)未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26(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褐) │1桶 │現場編號8-8: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錄表編號8-8 )│ │(毛重1182.4│(一)驗前毛重32.08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12.78 公克。 │
│ │ │(淨重225公 │(二)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12.06公克。 │
│ │ │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 、Deschloro │
│ │ │ │ ketamine及Ethanol 等。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 │
│ │ │ │(六)純質淨重:4.50公克 │
├───────┼────────┼──────┼──────────────────────────┤
│27(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深綠)│1桶 │現場編號9-3:經檢視為深綠色液體。 │
│錄表編號9-3 )│ │(毛重107500│(一)驗前毛重31.25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11.95 公克。 │
│ │ │(淨重98081.│(二)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11.29公克。 │
│ │ │ 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 、Deschloro │
│ │ │ │ ketamine及Ethanol 等。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 │
│ │ │ │(六)純質淨重:980.81公克 │
├───────┼────────┼──────┼──────────────────────────┤
│28(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深褐)│1桶 │現場編號9-4: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 │
│錄表編號9-4 )│ │(毛重116100│(一)驗前毛重24.87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5.57公克。 │
│ │ │(淨重106681│(二)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4.92公克。 │
│ │ │.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 、Deschloro │
│ │ │ │ ketamine及Ethanol 等。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 │
│ │ │ │(六)純質淨重:4267.26公克 │
├───────┼────────┼──────┼──────────────────────────┤
│29(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10-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錄表編號10-3)│ │(毛重1958.4│(一)驗前毛重30.67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公克) │ 淨重11.37 公克。 │
│ │ │ │(二)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0.64公克。 │
│ │ │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Aectone 。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30(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1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錄表編號11-4)│ │ │(一)驗前毛重28.51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 │ 淨重9.21公克。 │
│ │ │ │(二)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8.59公克。 │
│ │ │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
│31(扣押物品目│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12-10: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灰色物質。 │
│錄表編號12-10 │ │(毛重718公 │(一)驗前毛重31.70 公克(包裝重約19.30 公克),驗前│
│) │ │克) │ 淨重12.40 公克。 │
│ │ │(淨重345.6 │(二)取0.89公克鑑定用罄,餘11.51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 。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 │
│ │ │ │(六)純質淨重:3.45公克 │
├───────┴────────┴──────┴──────────────────────────┤
│備註:「微量」係指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
└──────────────────────────────────────────────────┘
┌──────────────────────────────┐
│附表二 │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 │ │
│ │ │ │ │
├───────┼───────┼──┼───────────┤
│1(扣押物品目│橘色塑膠水桶 │1桶 │ │
│錄表編號1-4 )│ │ │ │
├───────┼───────┼──┼───────────┤
│2 (扣押物品目│塑膠水桶 │1桶 │ │
│錄表編號1-5 )│ │ │ │
├───────┼───────┼──┼───────────┤
│3 (扣押物品目│電風扇 │1台 │ │
│錄表編號1-6 )│ │ │ │
├───────┼───────┼──┼───────────┤
│4 (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桶 │7個 │ │
│錄表編號1-7 )│ │ │ │
├───────┼───────┼──┼───────────┤
│5(扣押物品目 │灰色塑膠桶 │6個 │ │
│錄表編號1-8 )│ │ │ │
├───────┼───────┼──┼───────────┤
│6 (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籃 │6個 │ │
│錄表編號2-1 )│ │ │ │
├───────┼───────┼──┼───────────┤
│7 (扣押物品目│灰色塑膠桶 │3個 │ │
│錄表編號2-2 )│ │ │ │
├───────┼───────┼──┼───────────┤
│8 (扣押物品目│白色塑膠桶 │14個│ │
│錄表編號1-9 )│ │ │ │
├───────┼───────┼──┼───────────┤
│9 (扣押物品目│陶鍋 │1個 │ │
│錄表編號2-5 )│ │ │ │
├───────┼───────┼──┼───────────┤
│10(扣押物品目│電子磅秤 │1台 │ │
│錄表編號2-6 )│ │ │ │
├───────┼───────┼──┼───────────┤
│11(扣押物品目│電磁爐 │1台 │ │
│錄表編號2-7 )│ │ │ │
├───────┼───────┼──┼───────────┤
│12(扣押物品目│塑膠罐 │1個 │ │
│錄表編號2-8 )│ │ │ │
├───────┼───────┼──┼───────────┤
│13(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籃 │1個 │ │
│錄表編號2-9 )│ │ │ │
├───────┼───────┼──┼───────────┤
│14(扣押物品目│溫度計 │1支 │ │
│錄表編號2-9 )│ │ │ │
├───────┼───────┼──┼───────────┤
│15(扣押物品目│攪拌棒 │1支 │ │
│錄表編號2-9 )│ │ │ │
├───────┼───────┼──┼───────────┤
│16(扣押物品目│陶鍋 │1個 │ │
│錄表編號4-2 )│ │ │ │
├───────┼───────┼──┼───────────┤
│17(扣押物品目│電磁爐 │1台 │ │
│錄表編號4-3 )│ │ │ │
├───────┼───────┼──┼───────────┤
│18(扣押物品目│攪拌棒 │1支 │ │
│錄表編號4-4 )│ │ │ │
├───────┼───────┼──┼───────────┤
│19(扣押物品目│撈網 │1個 │ │
│錄表編號4-4 )│ │ │ │
├───────┼───────┼──┼───────────┤
│20(扣押物品目│撈網 │1個 │ │
│錄表編號4-5 )│ │ │ │
├───────┼───────┼──┼───────────┤
│21(扣押物品目│溫度計 │1支 │ │
│錄表編號4-7 )│ │ │ │
├───────┼───────┼──┼───────────┤
│22(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桶 │1桶 │ │
│錄表編號4-10)│(鹽酸) │ │ │
├───────┼───────┼──┼───────────┤
│23(扣押物品目│瓦斯爐 │1台 │ │
│錄表編號5-1 )│ │ │ │
├───────┼───────┼──┼───────────┤
│24(扣押物品目│瓦斯桶 │1桶 │ │
│錄表編號5-1 )│ │ │ │
├───────┼───────┼──┼───────────┤
│25(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籃 │1個 │ │
│錄表編號5-2 )│ │ │ │
├───────┼───────┼──┼───────────┤
│26(扣押物品目│陶鍋 │1個 │ │
│錄表編號5-3 )│ │ │ │
├───────┼───────┼──┼───────────┤
│27(扣押物品目│陶鍋 │1個 │ │
│錄表編號5-4 )│ │ │ │
├───────┼───────┼──┼───────────┤
│28(扣押物品目│電風扇 │1台 │ │
│錄表編號5-5 )│ │ │ │
├───────┼───────┼──┼───────────┤
│29(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籃 │1個 │ │
│錄表編號5-6 )│ │ │ │
├───────┼───────┼──┼───────────┤
│30(扣押物品目│筆記本 │1本 │ │
│錄表編號7-1 )│ │ │ │
├───────┼───────┼──┼───────────┤
│31(扣押物品目│橘色塑膠桶 │1桶 │ │
│錄表編號7-2 )│ │ │ │
├───────┼───────┼──┼───────────┤
│32(扣押物品目│鋼桶 │1桶 │ │
│錄表編號7-3 )│ │ │ │
├───────┼───────┼──┼───────────┤
│33(扣押物品目│瓦斯爐 │1台 │ │
│錄表編號7-4 )│ │ │ │
├───────┼───────┼──┼───────────┤
│34(扣押物品目│瓦斯桶 │1桶 │ │
│錄表編號7-4 )│ │ │ │
├───────┼───────┼──┼───────────┤
│35(扣押物品目│鋼桶 │1桶 │ │
│錄表編號7-5 )│ │ │ │
├───────┼───────┼──┼───────────┤
│36(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籃 │1個 │ │
│錄表編號7-6 )│ │ │ │
├───────┼───────┼──┼───────────┤
│37(扣押物品目│香菸濾嘴 │1支 │ │
│錄表編號7-7 )│ │ │ │
├───────┼───────┼──┼───────────┤
│38(扣押物品目│香菸濾嘴 │1支 │ │
│錄表編號7-8 )│ │ │ │
├───────┼───────┼──┼───────────┤
│39(扣押物品目│香菸濾嘴 │1支 │ │
│錄表編號7-9 )│ │ │ │
├───────┼───────┼──┼───────────┤
│40(扣押物品目│香菸濾嘴 │1支 │ │
│錄表編號7-10)│ │ │ │
├───────┼───────┼──┼───────────┤
│41(扣押物品目│香菸濾嘴 │1支 │ │
│錄表編號7-11)│ │ │ │
├───────┼───────┼──┼───────────┤
│42(扣押物品目│鋼桶 │1桶 │ │
│錄表編號7-12)│ │ │ │
├───────┼───────┼──┼───────────┤
│43(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水瓢 │1個 │ │
│錄表編號7-14)│ │ │ │
├───────┼───────┼──┼───────────┤
│44(扣押物品目│鋼桶 │1桶 │ │
│錄表編號7-15)│ │ │ │
├───────┼───────┼──┼───────────┤
│45(扣押物品目│吸管 │1支 │ │
│錄表編號7-16)│ │ │ │
├───────┼───────┼──┼───────────┤
│46(扣押物品目│體重計 │1台 │ │
│錄表編號7-17)│ │ │ │
├───────┼───────┼──┼───────────┤
│47(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盆 │1個 │ │
│錄表編號7-18)│ │ │ │
├───────┼───────┼──┼───────────┤
│48(扣押物品目│橘色塑膠盆 │2個 │ │
│錄表編號7-23)│ │ │ │
├───────┼───────┼──┼───────────┤
│49(扣押物品目│分餾瓶 │1個 │ │
│錄表編號8-1 )│ │ │ │
├───────┼───────┼──┼───────────┤
│50(扣押物品目│瓷器濾網 │1個 │ │
│錄表編號8-2 )│ │ │ │
├───────┼───────┼──┼───────────┤
│51(扣押物品目│濾紙 │1張 │ │
│錄表編號8-3 )│ │ │ │
├───────┼───────┼──┼───────────┤
│52(扣押物品目│真空幫浦 │1個 │ │
│錄表編號8-5 )│ │ │ │
├───────┼───────┼──┼───────────┤
│53(扣押物品目│白色塑膠桶 │3個 │ │
│錄表編號8-7 )│ │ │ │
├───────┼───────┼──┼───────────┤
│54(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桶 │1桶 │ │
│錄表編號9-1 )│ │ │ │
├───────┼───────┼──┼───────────┤
│55(扣押物品目│量杯 │1個 │ │
│錄表編號9-4 )│ │ │ │
├───────┼───────┼──┼───────────┤
│56(扣押物品目│橘色塑膠桶 │1桶 │ │
│錄表編號9-5 )│ │ │ │
├───────┼───────┼──┼───────────┤
│57(扣押物品目│脫水機 │1台 │ │
│錄表編號9-6 )│ │ │ │
├───────┼───────┼──┼───────────┤
│58(扣押物品目│真空幫浦 │1個 │ │
│錄表編號9-7 )│ │ │ │
├───────┼───────┼──┼───────────┤
│59(扣押物品目│白色塑膠桶 │1個 │ │
│錄表編號10-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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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扣押物品目│氣體鋼瓶 │3個 │ │
│錄表編號1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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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扣押物品目│電動攪拌棒 │1支 │ │
│錄表編號1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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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籃 │1個 │ │
│錄表編號1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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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籃 │1個 │ │
│錄表編號1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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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桶 │1個 │ │
│錄表編號1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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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扣押物品目│橘色塑膠盆 │1個 │ │
│錄表編號1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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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扣押物品目│橘色塑膠桶 │1桶 │ │
│錄表編號1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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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扣押物品目│湯杓 │3個 │ │
│錄表編號1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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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桶 │3桶 │ │
│錄表編號1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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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扣押物品目│活性碳 │2袋 │ │
│錄表編號1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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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扣押物品目│白色塑膠桶 │4桶 │起訴書誤載為3 桶(見他│
│錄表編號12-2)│ │ │字卷第27頁、第18323 號│
│ │ │ │卷二第97頁背面、第98頁│
│ │ │ │、第6476號卷三第348 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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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桶 │5桶 │ │
│錄表編號1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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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扣押物品目│鋼桶(小) │2瓶 │ │
│錄表編號1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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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扣押物品目│鋼桶(大) │2瓶 │ │
│錄表編號1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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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籃(小│18個│ │
│錄表編號1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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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扣押物品目│紅色塑膠籃(大│2個 │ │
│錄表編號1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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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扣押物品目│撈網 │2個 │ │
│錄表編號1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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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扣押物品目│塑膠罐 │4罐 │ │
│錄表編號1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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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扣押物品目│洗碗精 │1瓶 │ │
│錄表編號12-1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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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扣押物品目│藍色塑膠桶 │1桶 │ │
│錄表編號12-1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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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扣押物品目│藍色水桶 │1桶 │ │
│錄表編號12-1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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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扣押物品目│電風扇 │1台 │ │
│錄表編號12-1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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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扣押物品目│不名液體 │6瓶 │ │
│錄表編號15) │(醋酸乙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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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扣押物品目│溫度計 │3支 │ │
│錄表編號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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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扣押物品目│攪拌棒 │5支 │ │
│錄表編號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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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扣押物品目│試紙 │3盆 │ │
│錄表編號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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