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3117,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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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安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安軒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後,該判決書經郵務機關於108年5月23日送達至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樓住所,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3頁)。

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6月3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尚難甘服」,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於108年7月19日以通知書通知被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惟被告收受通知後並未為之;

嗣因被告另案入監服刑,本院於108年10月22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17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並交付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7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

是被告逾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且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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