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3464,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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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文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文祥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6 月1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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