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垂勇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霆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 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
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