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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泰德
原 審
義務辯護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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