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原上訴,96,2020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生


張宜豐



林宏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達(原名陳德倫)




黃志豪



喬恒忠


許世樹


李明修


蘇文忠



許志帆



葉永杰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余宏紳


謝秉峰


簡明祥


王振華


郭世昌


張丁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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