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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金仲
(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仲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刑法第50條明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徐金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檢察官就符合定應執行要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一犯再犯,竊取大量高價值林木,違反森林法各罪,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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