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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逸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逸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 、2 、8 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編號3 至7 、9 至1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24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前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末者,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8 與3 至7 、9至13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陳逸豐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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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4/06/18 │103/12/17 │103/12/16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案│毒偵字第4468 號 │毒偵字第2432號 │毒偵字第2432號 │
│號 │ │ │ │
├──┬──┼────────┼────────┼─────────┤
│最後│法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
│審 │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3230號 │2695號 │2695號 │
│ ├──┼────────┼────────┼─────────┤
│ │判決│ 105/03/24 │ 105/01/14 │ 105/01/14 │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判決├──┼────────┼────────┼─────────┤
│ │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
│ │ │3230號 │2695號 │881號 │
│ ├──┼────────┼────────┼─────────┤
│ │判決│ 105/03/24 │ 105/01/14 │ 105/04/14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202號(編號1至11新北地院106年度│
│ │聲字第247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
│編號 │4 │5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104/06/18 │104/05/20 │104/05/21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案│毒偵字第4468號 │偵字第17437號 │偵字第17437號 │
│號 │ │ │ │
├──┬──┼────────┼────────┼─────────┤
│最後│法院│ 臺灣高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 │
│ │ │3230號 │765號 │765號 │
│ ├──┼────────┼────────┼─────────┤
│ │判決│ 105/03/24 │ 105/01/14 │ 105/01/14 │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 臺灣高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 │
│ │ │3230號 │765號 │765號 │
│ ├──┼────────┼────────┼─────────┤
│ │判決│ 105/04/19 │ 105/05/19 │ 105/05/19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888號(編號5至 │
│ │執更字第4202號( │7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定應執行 │
│ │編號1至11新北地 │有期徒刑1年6月) │
│ │院106年度聲字第 ├──────────────────┤
│ │2476號定應執行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202號(編號1 │
│ │有期徒刑4年2月)│至11新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476號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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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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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4/06/18 │105/01/11 │105/01/11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偵字第17437號 │毒偵字第896號 │毒偵字第896號 │
│號 │ │ │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104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765號 │554號 │554號 │
│ ├──┼────────┼────────┼─────────┤
│ │判決│ 105/01/14 │ 105/05/24 │ 105/05/24 │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104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765號 │554號 │554號 │
│ ├──┼────────┼────────┼─────────┤
│ │判決│ 105/05/19 │ 105/06/13 │ 105/06/13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202號(編號1 │
│ │執字第7888號(編 │至11新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476號定應 │
│ │號5至7新北地院10│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4年度訴字第76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6月) │ │
│ ├────────┤ │
│ │新北地檢106年度 │ │
│ │執更字第4202號( │ │
│ │編號1至11新北地 │ │
│ │院106年度聲字第 │ │
│ │2476號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4年2月)│ │
└─────┴────────┴──────────────────┘
┌─────┬────────┬────────┬─────────┐
│編號 │10 │11 │1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共│
│ │ │ │6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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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5月13日上午│104/05/13 │103/12/12 │
│ │10時30分許為警執│ │103/12/22 │
│ │行搜索前某時 │ │104年2月間某日 │
│ │ │ │103年12月間某日 │
│ │ │ │104/04/13 │
│ │ │ │104/01/17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毒偵字第8963號 │毒偵字第8963號 │字第10947號、第138│
│號 │ │ │36號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
│審 │案號│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363號 │363號 │1981號 │
│ ├──┼────────┼────────┼─────────┤
│ │判決│ 105/10/21 │ 105/10/21 │ 107/08/30 │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判決├──┼────────┼────────┼─────────┤
│ │案號│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363號 │363號 │1939號 │
│ ├──┼────────┼────────┼─────────┤
│ │判決│ 105/11/21 │ 105/11/21 │ 108/06/27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064號(編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 │
│ │10、11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63號定│字第5238號(編號12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3臺北地院105年 │
│ ├─────────────────┤度訴字第398號定應 │
│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202號(編號│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1至11新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476號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
┌─────┬────────┬──────────────────┐
│編號 │13 │空白 │
│ │ │ │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空白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空白 │
│ │共4罪,各處有期 │ │
│ │徒3年9月) │ │
│ │ │ │
├─────┼────────┼──────────────────┤
│犯罪日期 │104/01/23 │空白 │
│ │104/02/12 │ │
│ │104年2、3月間某 │ │
│ │日 │ │
│ │104年2、3月間某 │ │
│ │日 │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4年度 │空白 │
│機關年度案│偵字第10947號、 │ │
│號 │第13836號 │ │
│ │ │ │
│ │ │ │
├──┬──┼────────┼──────────────────┤
│最後│法院│ 臺灣高院 │空白 │
│ │ │ │ │
│ │ │ │ │
│事實├──┼────────┼──────────────────┤
│審 │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空白 │
│ │ │1981號 │ │
│ │ │ │ │
│ ├──┼────────┼──────────────────┤
│ │判決│ 107/08/30 │空白 │
│ │日期│ │ │
│ │ │ │ │
├──┼──┼────────┼──────────────────┤
│確定│法院│ 最高法院 │空白 │
│ │ │ │ │
│ │ │ │ │
│判決├──┼────────┼──────────────────┤
│ │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空白 │
│ │ │1939號 │ │
│ │ │ │ │
│ ├──┼────────┼──────────────────┤
│ │判決│ 108/06/27 │空白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 否 │空白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 │空白 │
│ │執字第5238號(編 │ │
│ │號12、13臺北地院│ │
│ │105年度訴字第398│ │
│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8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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