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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仲安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仲安前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3年10月、3年6月、3年、2年8月(共2罪)、2年6月(共3罪)、2年(共4罪)、1年8月(共2罪)、1年6月(共2罪)、1年4月(共2罪)、1年3月、10月、7月、6月(共5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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