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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秦金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金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秦金福(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
而民國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 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第67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以108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普通竊盜,犯罪類型同一、犯罪時間接近,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
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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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 │ │ │ ├──────┬────┼──────┬────┤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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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8 │臺灣桃園地方│108 年3 │臺灣桃園地方│108 年4 │編號1 、2 所示│
│ │罪 │月,如易科│月15日 │法院107 年度│月22日 │法院107 年度│月30 日 │之罪,前經臺灣│
│ │ │罰金以新台│ │桃簡字第2196│ │桃簡字第2582│ │新北地方法院以│
│ │ │幣1,000元 │ │號 │ │號 │ │108 年度聲字第│
│ │ │折算1 日 │ │ │ │ │ │2806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5 │
│2 │竊盜│有期徒刑4 │107 年7 │臺灣新北地方│108 年4 │臺灣新北地方│108 年5 │月。 │
│ │罪 │月,如易科│月17 日 │法院108 年度│月30日 │法院108 年度│月31日 │ │
│ │ │罰金以新台│ │簡字第2582號│ │簡字第2582號│ │ │
│ │ │幣1,000 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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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有期徒刑4 │108 年3 │臺灣桃園地方│108 年5 │臺灣桃園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31 日 │法院108 年度│月27日 │法院108 年度│月2日 │ │
│ │ │罰金以新台│ │桃簡字第1024│ │桃簡字第1024│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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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有期徒刑4 │106 年9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18 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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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1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10 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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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2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21 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7 │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2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26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8 │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3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28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9 │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4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4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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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4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9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1│竊盜│有期徒刑4 │107 年4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13 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2│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4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15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3│竊盜│有期徒刑3 │107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臺灣高等地方│108 年7 │ │
│ │罪 │月,如易科│月2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法院108 年度│月3日 │ │
│ │ │罰金以新台│ │上易字第493 │ │上易字第493 │ │ │
│ │ │幣1,000 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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