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再,359,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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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5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胡其廣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650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556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43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胡其廣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650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聲請再審,惟並未提出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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