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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廷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賴廷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廷維(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軍聲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4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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