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金上訴,44,2020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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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蘋(原名黃子愛)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鈺蘋(原名黃子愛,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然無羈押必要,諭知以新台幣五千萬元交保,因被告無法覓保,認被告在未滿足本院諭令具保方式之情形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經2次延長羈押,至109年5月20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9年4月30日裁定准許被告以新台幣一千萬元交保,被告仍無法覓保,本院於109年5月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認被告仍有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9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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