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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國榮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朱雯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聲請變更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國榮,前經鈞院命被告應於每日晚間7時許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報到,惟被告曾罹患○○癌,病情目前狀況每況愈下,被告業已退休而在家休養,且礙於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肆虐,被告為避免病體遭感染甚至在家足不出戶,以避免罹患病毒致命,惟受限於須每日報到限制,被告為至派出所報到前後消毒工作而耗費心力,以致病體愈加虛弱而晚上常伴隨腹痛難耐。
被告自裁定起每日至派出所報到,均風雨無阻準時前往,至今已4年多,且亦勇於面對司法準時到庭,可知被告無逃亡之虞,然因每日報到被告須隨時戒備,無一刻可鬆懈,期間被告如須緊急住院,仍須掛心聯絡律師及法院,多有不便,聲請改為每週報到3次,則被告若住院仍能依鈞院裁定執行,請求准予將被告至派出所報到日數減為每週3次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 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 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法院依據前揭規定命被告遵守之事項,其目的在保全追訴、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有無命被告遵守相關事項之必要,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後,本於職權裁量而為認定。
另命被告每日至警察機關報到,係透過司法警察監督,俾能約束被告行動,達到確保被告到庭續行審判及保全將來執行之目的;
若被告違反,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再執行羈押,以此方式,對被告形成約束,降低被告棄保潛逃之誘因,替代原羈押手段,是命被告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乃屬適當而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
至是否解除、變更該替代原羈押手段之處分,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定。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朱國榮,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操縱股價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又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嫌,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重大,所犯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被告獲准,嗣後提起公訴,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在第一審審理期間,第一審法院於105年10月5日諭命被告以新臺幣4億元交保,限制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樓之0,並限制出境、出海,每日晚間6時許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報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第208頁),嗣後於106年6月2日以北院隆刑靖105金重訴8字第106000號函變更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報到(下稱○○○派出所),被告上訴後,經本院認被告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於每日晚間7時許至○○○派出所報到,此有分別有上開函文附卷可稽。
(二)被告雖主張其曾罹癌開刀,目前身體欠佳,若遇急診則無法按時報到,希望能減少報到次數,改為每週3次云云。
然查依據被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被告住院期間分別為105、106、107、108年,最近一次曾於108年3月1日至3月5日因腸阻塞至○○○醫院醫院住院治療,其餘則曾至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門診治療,最近一次於109年5月18日,此有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記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第123至157頁),顯見目前並無因被告所稱因報到而急診強忍病痛無法就醫之情形發生。
再者,被告若因身體不適,需就醫而無法至派出所報到,此為正當事由,亦可向本院陳報,不認影響被告之權利。
是為約束被告行動,達到確保被告到庭續行審判及保全將來執行之目的,避免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本院認為命被告每日按時向警察機關報到,仍有必要,並屬對被告之人身自由負擔最輕微之方式,堪屬適當而必要性之保全方法。
被告聲請減少向派出所報到之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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