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兼代表人 李朝欽原名李勝宏
被 告 吳金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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