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附民,316,2019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陳瑞彬

被 告 林建豪

陳建民

上列被告林建豪、陳建民等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上易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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