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史
選任辯護人 朱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家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107年度訴緝字第7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定109年8月19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9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兼受命法官)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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