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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LLIOTT CRYSTAL AMANDA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LLIOTT CRYSTAL AMANDA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ELLIOTT CRYSTAL AMANDA係加拿大籍人士,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後,已於109年8月5日宣示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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