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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佑文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8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109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9年7月23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若因故遺失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可向原審法院提出聲請補發原確定判決書,再依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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