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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希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又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2所示裁判確定日(民國105年10月20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本院卷第11至94、106至117頁)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如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3至7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內部界限總合為有期徒刑7年2月)、外部界限之範圍、犯罪情節為普通詐欺罪、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情,觀受刑人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所侵害之法益較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點接近,暨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3/09/15 103/09/16 103/0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聲請書漏載偵緝字第7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05/03/24 105/03/24 107/04/1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703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70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20 105/10/20 107/05/18(聲請書誤載為107/05/17,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490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49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12號 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新北地檢105執助4621號執行) 編號3至7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新北地檢107執助2729號執行)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3/01/09 103/01/09 103/01/03~103/0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聲請書漏載偵緝字第7號,應予更正) 桃園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聲請書漏載偵緝字第7號,應予更正) 桃園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聲請書漏載偵緝字第7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07/04/19 107/04/19 107/04/1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5/18(聲請書誤載為107/05/17,應予更正) 107/05/18(聲請書誤載為107/05/17,應予更正) 107/05/18(聲請書誤載為107/05/17,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1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1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12號 編號3至7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新北地檢107執助2729號執行)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3/01/06~103/01/26 104/05/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聲請書漏載偵緝字第7號,應予更正) 宜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1、42號(聲請書漏載42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 判決日期 107/04/19 108/06/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5/18(聲請書誤載為107/05/17,應予更正) 108/07/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12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40號 編號3至7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新北地檢107執助272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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