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紹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1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2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同法第367條前段各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紹琳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收受判決正本,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3頁),則其如對原審判決不服,在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至遲應於109年5月22日(星期五)提出上訴。
然其直至同年7月6日始提出上訴,有原審法院之收狀日期戳章可參(見本院卷第81頁)。
顯見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就原審法院合併審判之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46號部分,因被告未上訴已告確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