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彥良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3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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