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易,723,2020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佑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23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罪刑之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佑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723號判決,維持第一審之罪刑判決,駁回被告上訴在案。

依前揭規定不得再行上訴。

是被告於109年7月13日提出上訴書就本案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