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慶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如財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威廷
選任辯護人 何彥勳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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