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裁判書原本及正本裁判法院欄,陪席法官「郭豫珍」應更正為「吳勇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吳勇毅」誤載為「郭豫珍」,顯為誤記,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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