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1724,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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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政龍



(另案在法務部○○○○○○○○○○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4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關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一、㈡、㈢部分(即107年7月26日、107年8月26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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