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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勝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9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17號、第1061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楊勝杰就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至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因已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仍應如期宣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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