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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谷霈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林姿伶律師
周致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0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177號、第224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谷霈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谷霈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109年4月13日延長羈2月,至109年6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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