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501,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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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瑋




選任辯護人 黃志樑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志瑋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9年5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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