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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嵩斌
選任辯護人 丘信德律師
賴柏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嵩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嵩斌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疑重大,所涉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徒刑九年在案,衡有為逃避重刑而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同年五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九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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