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政生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政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生前犯恐嚇取財等罪,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入監執行,目前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46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有關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