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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賈懿絹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懿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懿絹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入監,目前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96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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