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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0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簡佑宬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583 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941、29942、29943、29944、29947、30604、317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簡佑宬(下稱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聲請再審,然其聲請狀未依前開規定附具聲請再審之證據,本院爰於109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具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9日送達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由聲請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提出聲請再審之證據。
雖由最高檢察署函轉其於109年4月14日所提之「非常上訴理由狀」、「再審補充理由狀」,惟細繹其理由狀之內容,僅係就原確定判決業已詳予論述綦詳併指駁明確之部分復事爭執,並未提出聲請再審之證據。
是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再審之聲請,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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