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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文輝
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確定判決,再次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應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但再審聲請人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即原聲請狀附件1之2)及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即原聲請狀再證2),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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