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再,165,2020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文輝



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確定判決,再次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應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但再審聲請人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即原聲請狀附件1之2)及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即原聲請狀再證2),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