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再,169,2020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6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沈琮富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經核其再審書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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