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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碧莉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88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碧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碧莉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8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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